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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辖区内公路超限超载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前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年起,在全县辖区公路全面开展治超工作,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路治超监控网络,使全县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运输得到长期有效的监控和遏制,公路及桥梁等道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我县对主干线公路治超采用设立固定检测站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干线公路在重点路段采用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的方法;坚持以治超检查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打击力度,全面开展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路治超监控网络
加强治超检测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在全县交通重点路段建设一批设施完备、管理规范的治超检测站点,进一步完善全县公路治超监控网络。
一是设置巧蒙公路治超点。由交通局负责,在巧蒙公路上(小江大桥至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建一个规范的治超固定检测站,按照规范化要求,检测站使用场地面积为300平方米,修建引道、称重台、卸货场及其他基础设施,配置治超检测设备一套,工作室(含值班室、操作室、休息室)3间;安排12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治超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线路的双超监控和查处。
二是在鲁铅公路依托统征办设置一个流动治超检测点,安排3名工作人员,配置配备流动检测仪一台、路政巡查车1辆。
三是在县乡公路的入口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具体分布在哨口子、老店红土湾、大寨小田、马树、中寨,由交通局负责,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
四是在巧大线水碾河沟加油站以上省管公路管辖段内利于治超的位置设立固定或流动治超点,具体由县养护段负责。
二、明确职责,紧密协作,全面开展好车辆治超工作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关于“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要求,全县治超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及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定人员、明确职责、落实经费,紧密协作,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一)县交通局
1.负责巧蒙公路(小江大桥至金沙江葫芦口大桥)及辖区内其他县乡公路的治超工作;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从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巧蒙公路及辖区内其他县乡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县养护段
1.负责巧大线水碾河沟加油站以上省管公路及塘上至小田线的治超工作;
2.负责以上辖区内省管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抄报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3.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三)县公安局
1.加强辖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全县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发改局
指导和监督全县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五)县工商局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县质监局
对全县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辖区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
(七)县安监局
加强全县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县政府法制办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县广电局
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全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县监察局(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配合县交通局、县养护段、县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治超、宣传等工作。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突出治理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明确治理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长效机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由县治超办牵头,交通、公安、公路、宣传等部门配合,通过多形式、多层面宣传,营造依法治超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大稽查力度。增加上路稽查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超限超载车辆,严厉查处、严格检测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四)规范治超行为。按照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同一车辆同一次货物运输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县交通局、县养护段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执行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如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被当事人投诉或引起闹事、阻断交通等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治超经费管理。县交通局、养护段的所有罚没收入,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然后,根据各自实际,由政府审批返还作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局部路段的维护费用。
(六)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交通、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我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对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县交通局、县养护段在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的同时,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和坚持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在治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好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