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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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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昭政发〔*〕1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规定,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每年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监察局等部门参与对全县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年12月10日前,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凡是与上位法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原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废止,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将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于*年9月2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告。今后如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委托书签订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及行政执法证件号,制作成电子表格,同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一起上报县法制办备查,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上报材料要求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法制办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三)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政府法制机构(包括县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不送法制机构审查或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于*年11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县监察局牵头,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参与,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查人员进行专项督查,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县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行政问责等制度进行,促使全县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县财政部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半年一次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复议和应诉的统计工作,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市法制办。县法制办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每年开展一次,并于翌年2月底将上年度本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县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联系市法制办,适时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培训。要会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行政执法部门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从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出发,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本机关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其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协助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