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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昭政办通〔*〕7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的通知》(昭政办发〔*〕80号)文件精神,结合*年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下达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目标任务
市政府下达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1100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1000吨。到2010年,我县二氧化硫排放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4.9%。为实现这一目标,经环保部门到相关重点企业调研后,决定对16家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下达“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中3家企业下达*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具体任务指标附后)。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落实。各污染减排重点企业要根据与县人民政府签定的目标任务拟定切实可行的污染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按减排计划按时完成减排任务,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和管理领域的排污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要推进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强化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严格控制污染物增量,对新建项目的审批严格把关,对一般排污企业实行管理减排、节能减排,确保我县减排目标的实现。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对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年终进行验收考核,对措施不力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对企业实行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对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以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控制增量,优化结构、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巧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