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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长江禁渔工作,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长江禁渔期工作的领导
长江禁渔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整个长江流域资源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修复长江水生物资源,实现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长江禁渔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逐级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将禁渔工作责任进行细化分解,做到责任清,任务明,确保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长江禁渔工作,促进长江渔业及水域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二、强化宣传,为禁渔期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板报、标语、通告、会议等形式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禁渔期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到渡口、码头、水产品市场、餐馆、饭店,使禁渔的重要意义深入群众、深入人心,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有关禁渔规定,努力使禁渔工作实现由“要我禁渔”向“我要禁渔”的转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克服连续几年实施长江禁渔而产生的松懈麻痹思想,清醒地认识到我县长江禁渔和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深层次问题,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创新禁渔机制和举措,努力将今年的禁渔工作抓出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
各有关乡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督检查。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可采取统一执法与分散执法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江中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干流检查与支流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程序合法,取证完备,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使违法者心服口服,树立良好的渔业执法形象。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采取各种监督检查形式,加强对水上、渡口、市场、餐馆等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于电捕鱼器具坚决予以没收、销毁,坚决取缔迷魂阵和布围子等捕鱼设施,全面清除江中一切有害渔具,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让社会帮助监督禁渔情况。为方便群众及时举报违法案件,县禁渔领导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查处,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禁渔工作的积极性。要有针对性,做到禁渔前期、中期、后期检查任务、检查措施各有侧重。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取缔经营、销售江鱼和制造、销售捕鱼用具的商贩,做到江中无渔船,岸上无网具、无江鱼,确保禁渔取得明显实效。
四、建立制度,巩固成果
为确保长江禁渔期(2月1日至4月30日)制度全面长久地贯彻实施,推进长江禁渔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常规化、社会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完善相关方案,加强长江禁渔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继续减少捕捞强度,实现捕捞力量与资源可随能力相适应,实现长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管理,完善信息上报工作
各有关乡镇、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禁渔管理工作的总结上报、信息交流,按要求做好禁渔情况数据调查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县禁渔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投入,确保禁渔期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