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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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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近年来,我县测绘市场日益繁荣,进入我县的测绘单位急剧增加,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但随着测绘市场的发展,测绘单位无测绘资格证书承揽测绘项目,测绘任务非法转包、超规定分包,超资质范围作业,测绘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逐步凸显,部分测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确保我县测绘市场长效、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它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结合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保障手段。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和测绘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我县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进一步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认真学习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测绘法律、法规对测绘行为的指导,管理和规范作用,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三、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要依法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招投标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投标活动中,测绘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格,不得排挤其他测绘单位的公平竞争。对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由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测绘成果,并根据《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凡是在我县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业务许可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在申请测绘工作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及有关技术、质量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测绘活动。

(二)跨年度在我县从事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外地在本县设立的分院、办事处,年终必须到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的,不得在本县从事测绘作业。

(三)在本县从事地形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价评估、公路(道路)建设测绘、水利设施建设测绘、矿山井巷测绘、建筑工程施工测绘等测绘工作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

(四)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经审验确定后方可从事测绘工作。

(五)在本县辖区内经批准登记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质量的管理。在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报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六)编制本县行政区域或者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

本县行政区或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遍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

销售者销售的各类公开地图以及附有各类公开地图图形的商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测绘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测绘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