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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减负惠农政策全面落实,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1号)文件精神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深化宣传引导,健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惩处,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全面落实党的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逐步建立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预防和制止涉农收费的“三乱”问题;防止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抓好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
1.抓好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资金的落实。在补贴资金发放的关键期要加强督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
2.抓好村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补助要纳入财政预算,预算落实到村,拨付到位,确保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不得以抵扣陈欠等名义截留对村的转移支付资金。
3.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在农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由农民自愿缴纳,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指标,违背群众意愿强迫农民参加。
(二)规范村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保障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凡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就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一经查出,视为乱收费。
1.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做到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生产公益性设施建设。
2.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形式,自愿出工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要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既要加快建设,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又要坚决防止基层因工作简单化,按人口、劳力或田亩摊派的错误做法。
3.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新农村建设,要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不准大拆大建。一律不准以集体名义举新债,如造成新的农民负担,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防止截留、挪用。
(三)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是群众自愿,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
1.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减免政策的落实。各中小学不得以分解项目、分段收费等方式向学生重复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高额住宿费,不得向学生强行摊派桌椅费,不得通过向学生乱收费来偿还乡村和学校建设的债务,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和保险费等,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严禁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2.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收取相关税费,没有占用耕地的除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要加强农民宅基地管理,不得以收费和罚款代替管理,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以土地整理、村庄规划为借口变相收费、罚款,严禁按住房建筑面积乱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渔业、畜牧业用地,均作为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政策管理。
3.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收费的监督。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防止变相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对外来务工农民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严禁乱收费。严禁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
4.加强对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的监督。村级订阅报刊费用,一般村委会每年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700元,特困村不得超过400元,城郊结合部经济发达的村不得超过1000元。
5.加强第二代身份证办理中收费问题的监督。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除按照有关规定可收取工本费外,不准搭车收费、捆绑收费。
6.加强对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农业灌溉用水、用电收费的监督管理。
(四)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坚决防止增加农民债务负担。
乡村债务沉重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隐患之一。要坚决制止新债,严格落实“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乡村债务摊派给农民承担,绝不允许借口化解乡村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化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层层签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要切实把落实减负惠农政策,严禁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杜绝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作为政府目标和涉农收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抓好落实。政府纠风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根据调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切实把减负惠农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不反弹、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干部特别是乡镇级干部和涉农收费部门主要领导考核以及争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要进一步提高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质量。凡是向农民收取费用,均应向社会公示。要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将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三)要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费用,均要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日期、收款人姓名等内容填入交费农民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内。真正让农民明白应该交什么,不应该交什么,应该交多少,有了问题向谁反映,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性监督、社会性监督作用,建立起畅通的农民负担信息反馈渠道。
(四)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好经验和做法要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曝光。同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畅通农民负担问题的投诉渠道。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及时调查,依法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情况逐级报告。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对迟报、瞒报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加强日常监督。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强化农民负担日常监测,坚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零报制度,按月上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报表及书面情况。
(七)坚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制度。各乡镇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及办公室要组织抽查,决不能走过场。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抓好各项减负政策的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
(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本乡镇农民负担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坚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零报制度,按时报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月报表和书面情况汇报;检查督促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落实,监督检查各项涉农收费的合法性;引导和帮助农民正确使用《农民负担监督卡》,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搞好本乡镇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村委会要组织好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兑现工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要落实到户,不准为有关部门代扣涉农收费款项;组织村民搞好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立项及报批工作;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管理,不准新增村组债务;要坚持村务、政务和财务公开,坚持民主理财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县直各涉农收费部门要检查督促下属站(所)、学校,坚持涉农收费“公示制”,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坚持收费填卡制度,严禁收费不开正式单据、不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问题存在;严禁出现乱收费、抬高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如因部门检查督促不力而出现问题,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县发改局要搞好涉农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把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执行情况,作为物价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检查督促。
(六)政府纠风办要把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作为纠风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紧督查。
(七)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对乡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要深入乡村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民负担新动向,研究农民负担新问题;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对农民反映的涉农民负担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民负担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总结交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和好方法;积极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
(八)纪委、监察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纪案件,要及时介入,从重、从快、从严查处。
五、加大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和粗暴行政、组织“小分队”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纠正在查处案件中的过宽、偏软现象。对隐瞒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乡村和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13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乡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因辞职、调离、退休等工作变动原因而免除其责任。
(二)案件办理程序。一般涉农负担案件,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处理;重大违纪案件,由纪委、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六、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