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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年中央和省级能繁母猪补贴经费的通知》(云财农〔*〕172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年中央、省和市级能繁母猪补贴经费的通知》(昭财农〔*〕109号)和《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对能繁母猪存栏数进行调查核实的紧急通知》(巧政办电〔*〕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兑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按照《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年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巧政发〔*〕83号)文件规定,*年我县能繁母猪补贴标准按每头50元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总额101.155万元。
二、补贴原则
(一)资金直接补贴饲养能繁母猪养殖户原则;
(二)实行公开、公正、公示的原则;
(三)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量据实补贴的原则。
三、发放办法
各乡镇务必于*年9月3日前在受益养殖户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养殖户户主姓名、养殖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核实,由县财政局将中央、省、市下拨资金和县财政匹配资金一同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直接兑现给养殖户。兑现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领款人必须带户口薄和身份证进行登记,并签名、捺手印后才能领取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四、时间要求
全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必须在*年9月10日前结束。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延误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必须在*年9月13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汇报材料报县财政局和农业局,以便汇总上报。
五、检查验收
为确保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真正惠及农民,落在实处,县政府将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的公示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发放,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如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搞好跟踪督促工作,确保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安全和按时兑现。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乡镇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能繁母猪数量达1000头以上的乡镇抽查50户,1000头以下的乡镇抽查30户,抽查结果与各乡镇上报数不相符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