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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174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33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机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
巧家县种子公司和巧家县种子管理站,原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根据我县实际,现在的巧家县种子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决定撤消巧家县种子公司,从*年开始不再生产经营种子。但为确保*年农民用种需要,由县农业局与县外种子经营商联系,委托一家企业在我县搞经营,或由县农业局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具备条件的个体经营户,搞好*年种子供应工作。
种子公司与县农业局的剥离工作,必须在*年5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重新组建巧家县种子管理站,属县农业局下属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7人,专门行使种子管理的职能。
(二)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原种子站及公司共有人员17人,全部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供给人员,公司撤销后,调整7个人的编制给新组建的种子管理站,剩余的10人,分别调到农技推广中心,农业环境监测站工作,此项工作务必于*年3月前完成。
(三)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处置是搞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关键。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和种子经营者的关系,实现种子经营市场化运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公司改革,由县财政、监察、审计和农业部门抽人组成清产核资领导组,对原种子站和种子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完成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要提出财务审计意见。
(四)搞好产权制度改革。
对于撤消的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经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健全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队伍建设。
县农业局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管理站。对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区域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既适应农业生产及种子产业发展需要,又能达到总体上不扩编、不增人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
(二)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能。
县种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抓好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子基础信息统计等工作。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保障种子管理经费。
对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检验、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审定和资源保护、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种子案件侦破处理、信息统计等必需的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种子检验、市场监管、品种区试、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备荒种子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种子管理站的设施和条件,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县农业局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局在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时,要严格标准,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发放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营业执照。
(二)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
为确保我县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种子,在未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种子管理站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经同行专家现场鉴定,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
(三)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县种子管理站。对不履行种子经营告知的经销商,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
(四)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健康有序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农业、发改、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既涉及到种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又关系到种子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