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村级卫生队伍建设管理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村级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村医”)职责,理顺管理关系,现就加强我县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所设置
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村民居住特点、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原则上坚持一村一所,人口较少的村联合设置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所在的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确因人口较多、面积较大,需要设立村卫生所的,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距乡镇卫生院门诊部1公里以外选址设点。
二、村医职责
(一)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防保技术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职责。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参与组织与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活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负责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意识与能力。
(四)负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负责做好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负责有关预防、保健等卫生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填报及妥善保管工作。
(六)负责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村医选聘
(一)坚持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
(二)人口在2500人以上的村每村选聘村医3名,人口在2500人以下的村每村选聘村医2名,且每村至少选聘1名女村医。
(三)村医选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有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村医选聘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个人申请,并提交符合选聘条件要求的证件。
2.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行政村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无异意后,推荐到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局审批。
(五)在村医选聘上岗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女村医。
(六)村医必须经县卫生局注册后在指定的村卫生所执业,承担规定范围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的一般医疗服务;若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的乡村医生,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七)对于边远及当地人口稀少,且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情况下仍难以设置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可暂由相邻的村卫生所或由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包村包片承担其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独立设置村卫生所)。承担者可以享受该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津贴。
四、村医补助
(一)村医每人每月津贴补助80元,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划拨到县卫生局,再由卫生局划拨到各乡镇兑现给村医。
(二)卫生部门要制定村医津贴补助发放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实行补助与工作挂钩,原则上每月发放补助的70%,余下30%待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优劣情况发放,促进村级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卫生局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财政补助: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等行政处罚者;
2.不服从县卫生局、乡镇人民政府或卫生院管理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在平时抽查或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3.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者;
4.终止执业活动或不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
五、村医管理
1.双重管理。村医由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聘用、双重管理,原则实行一年一聘。
2.业务培训。县卫生局要整合县级卫生技术力量,每年至少组织全县村医统一培训业务1次,乡镇每年至少组织本乡镇村医培训业务2次。
3.检查指导。县卫生局要从疾控中心、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抽调人员每年至少1次深入各村对村医业务进行指导、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卫生院、合管站等抽调人员每季度深入各村检查指导工作一次。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或不认真履职当地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医,坚决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一律停业。
4.严格考核。由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村医工作职责等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年终,由卫生局派出工作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医履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意见。年终考核合格者给予兑现预留津贴补助的30%,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预留的30%;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5.加强督查。县政府督办室要把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进行督查督办,各乡镇及卫生部门要尽快细化落实各项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情况每季度向县政府督办室上报一次,同时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每半年向县政府上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