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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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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做好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收缴工作,是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点和难点。为确保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全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70%以上的目标,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就做好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及缴费标准

(一)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

(二)因基本建设占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

二、落实收缴措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收缴措施的落实。

(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结对帮扶的贫困学生和老党员的缴费,由结对帮扶的领导负责动员缴费。对缴费困难的,由结对帮扶的领导于今年10月20日前帮助解决。

(二)县直部门挂钩帮扶贫困村群众的缴费,由部门协助乡镇做好动员缴费。对挂钩村完不成收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挂钩部门承担70%,乡镇承担30%。部门承担的70%部分,属于县级财政拨款的,从挂钩部门的包干经费中扣除;属于上划部门的,由部门负责筹集于今年10月20日前直接划拨到帮扶挂钩村所在的乡镇。乡镇承担的30%部分,从本乡镇的包干经费中扣除,存入乡镇“基金收入专户”。

(三)全县所有财政供养人员,负责动员其在农村的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缴费。其亲属缴费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负责清理并督促其帮助解决。完不成任务的,从本人的工资中扣取后存入乡镇“基金收入专户”。

(四)对以下贫困特殊弱势群体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县政府筹资救助代缴,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合管办、民政局、计生局研究发文实施:

1.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3.现役军人的父母、烈士的父母和子女、六级以下(不含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4.优扶对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农村独生子女户(3人内)和两女结扎户(4人内)。

(五)除上述五项以外的人员,由乡镇负责宣传动员,并于今年10月30日前收取缴费。对完不成任务的,从乡镇的包干经费中扣取,存入乡镇“基金收入专户”。

以上缴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后,及时存入本乡镇合管站“基金收入专户”,每月30日前上解县合管办“基金收入专户”,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筹资工作。

三、加强票据管理

(一)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专用收缴票据,各乡镇于9月5日前到县财政局领取收缴票据。

(二)各乡镇、村领取的票据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领取、保管、使用和结存等日常帐务记录,建立票据出纳帐。领取和核销票据时,领票人必须在出纳帐上签章。

(三)填开票据要印章齐全,内容完整,一次性复写全份,不得单联填写。严禁擦、刮、挖、补、改。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错填的票据要填写“作废”字样,保存其各联,不得撕毁,连同票据存根一起上交合管办核销备查。

(四)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重号、漏号等情况,若发现有缺页、重号、漏号等情况应及时与管理部门反映核实。票据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拆本、转借、转让、相互串用票据。

(五)妥善保管,严防票据丢失。

(六)各乡镇收取的个人筹资款必须与所填制的票据存根金额相符,个人筹资款收取后必须及时全额上解县合管办“基金收入专户”,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工作费等,做到帐证相符、票证相符、钱帐相符、帐帐相符。

四、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参合率必须达70%以上。

(二)县合管办、财政局、卫生局要深入各乡镇,切实加强相关票据、表册填写、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乡镇建立、使用的会计档案、票据、缴费花名册等软件资料,由乡镇合管站统一保管。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好处及应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的宣传力度,加快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收缴进度,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五)禁止各乡镇在筹资工作中出现垫资缴费情况。如发现垫资缴费情况,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