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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内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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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内容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平稳运行。但目前,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仅为13.98%,资金沉淀量大。为解决资金使用率低,资金沉淀量较大等问题,经请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昭通市卫生局,同意对我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巧政发〔*〕4号)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原则部分的第四点:“以保大病为主,兼顾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原则和门诊减免与住院统筹补偿报销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以保大病为主,兼顾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原则和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补偿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二)参加对象的第一点:“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修改为:“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

(三)基金筹集部分的第三点:“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的筹资:“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由民政部门负责代缴个人应负担的经费,并完善资金资助相关手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由县级财政帮助解决”。修改为:“对以下贫困特殊弱势群体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县政府筹资60万元代缴。

1.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3.现役军人的父母、烈士的父母和子女、六级以下(不含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4.优扶对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农村独生子女户(3人内)和两女结扎户(4人内)。”

(四)家底帐户、减免、补偿标准及程序部分的第一点:“家庭帐户、减免及补偿标准。门诊:实行家庭帐户支付或减免,只限于村、乡(镇)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家庭帐户资金就医,记帐支付,用完后方可实行减免。村卫生所(室)门诊医药费减免30%,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减免20%,每年每人减免最高限额100元。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医药费不予减免、补偿、报销。住院:实行补偿,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卫生院100元以上(不含100元),补偿比例50%(凡住院病人必须完善住院病历);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补偿比例30%;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不含500元),报销比例20%。每人每年的住院医药费累计补偿、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家庭特别贫困不能支付住院医药费自付部分的,可以申请贫困医疗救助金给予适当补助。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医疗机构级别给予一次性补偿,顺产每例:乡(镇)卫生院200元,县级医疗机构250元。同时实行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每例顺产,乡(镇)卫生院控制在350元以内(不含350元),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以内(不含500元),难产、剖宫产按住院病例的比例补偿。对特殊病种逐步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付费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家庭帐户、减免及补尝标准。门诊:实行家庭帐户支付或减免,包括村、乡(镇)医疗机构门诊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辅助检查。使用家庭帐户资金就医,记帐支付,用完后方可实行减免。村卫生所(室)门诊医药费减免40%,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减免3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辅助检查(不含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每年每人减免最高限额200元。县外及县以上医院门诊医药费不予减免、补偿、报销。住院:实行补偿,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卫生院40元以上(不含40元),补偿比例60%(凡住院病人必须完善住院病历);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元以上(不含80元),补偿比例50%;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以上(不含300元),报销比例30%。每人每年的住院医药费累计补偿、报销封顶线为8000元。家庭特别贫困不能支付住院医药费自付部分的,可以申请贫困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医疗机构级别给予一次性补偿,顺产每例:乡(镇)卫生院300元,县级医疗机构400元。同时实行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每例顺产,乡(镇)卫生院控制在400元以内(不含400元),县级医疗机构600元以内(不含600元)。难产、剖宫产等危急孕产妇的住院分娩按大病住院补偿比例报销。除新农合给予补助外,并按照‘降消’项目有关政策享受补助。对特殊病种逐步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付费办法另行制定)。”

(五)家底帐户、减免、补偿标准及程序部分的第四点:“参合人员因打工、上学或危急病情确需在县外住院治疗的,要求到乡(镇)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住院医药费发票、病情诊断证明、治疗用药清单、出院证明在乡(镇)合管站审核,按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比例报销”。修改为:“参合人员因打工、上学或危急病情确需在县外住院治疗的,要求到乡(镇)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住院医药费发票、病情诊断证明、治疗用药清单、出院证明在乡(镇)合管站审核,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比例报销。”

(六)家底帐户、减免、补偿标准及程序部分的第七点:“村卫生所(室)只实行门诊减免,乡(镇)级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补偿和门诊减免,县级医疗机构只实行住院补偿,转出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必须经县合管办批准,医疗费实行报销”。修改为:“村卫生所(室)只实行门诊减免,乡(镇)级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补偿和门诊减免,县级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补偿和门诊基本辅助检查费减免(不含大型设备检查),转出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必须经县合管办批准,医疗费实行报销”。

(七)家底帐户、减免、补偿标准及程序部分增加第十点:为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和享受同等减免补偿政策,参合群众就近到相邻县非营业性医疗机构住院的,视同在本县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并享受县域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及报销补偿比例。

(八)家底帐户、减免、补偿标准及程序部分增加第十一点: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享受远程会诊医疗服务,我县参合群众住院远程会诊费纳入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二、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特别是以上修改内容的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以上修改内容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