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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我县个别乡镇在对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的审核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少数群众混淆是非,个别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出示证明时把关不严,把集体承包的森林和林木当成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对待,给森林资源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为保护好我县取得的造林成果,保护我县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三大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严格审查,加强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区分集体承包的森林、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集体承包林等的界限,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出示证明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采伐管理规范有序。
(一)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有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报管辖区林业站审核备案后方可采伐。
(二)房屋已修建在林区的农民采伐房前屋后的林木,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经批准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收购、运输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持有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备案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否则按非法收购、运输木材处理。
(四)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出县交易的,按照《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云林林政〔2004〕37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实行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在我县境内从事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每月要向县林业局林政股报送经营、加工情况表。林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检查和核实,对弄虚作假,借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之机采伐集体承包的森林和林木,给森林资源带来损失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禁以言代法、以罚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