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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8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云政发〔*〕8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各项职责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系到我县生态建设及林业产业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县政府今年2月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巧政发〔*〕16号)文件,就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结合各乡镇的实际,进一步完善采伐限额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各项职责;要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发展布局,不断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要严格规范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申报及审核、审批工作,杜绝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厉查处违法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二、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措施手段,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全面贯彻实施
依法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科学经营的关健手段,直接体现着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各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采伐申请审批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制度。审批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从严把关,明确权限,审批不得走过场。坚持凭证采伐,提高发证率和发证合格率,坚决杜绝超限额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伐区作业验收和伐前公示制度,要严格规范“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的指标管理,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在限额指标的使用上要正确处理好森林经营和利用的关系,积极推进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要坚持凭证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制度,杜绝因木材生产、经营(加工)木材企业过多,木材供给不足而引发盗伐、滥伐林木事件。我县属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同时,县林业局要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以实现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林业产业产权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法有序实施。
三、加快资源培育,提高利用水平,努力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是实现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消耗管理,加快人工林培植力度,严格控制非商品材消耗,加大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解决农村能源替代问题,要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出发,对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对企业规模、数量从严把关,不断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千方百计降低我县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的监测工作,继续健全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为我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商品材采伐指标年度限额,根据各乡镇的资源情况,提交采伐计划,按采伐规程完善有关手续后再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