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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渡船签单发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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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渡船签单发航通知

县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炉房水库管理局,白鹤滩镇、蒙姑乡、金塘乡、炉房乡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县水运渡口船舶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客船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通知》(昭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水运安全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县安全管理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我县水上安全工作的情况看,存在基础薄弱,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不切实加以解决,随时可能引发重特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因此,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必须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水运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客船渡船签单发航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强化管理

各有关乡镇和水库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签单责任人的日常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水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超载,禁止安全设施配备不齐的客(渡)船参与营运,禁止渔船、自用船非法载客。

三、明确职责,全面抓好签单发航工作

(一)有关乡镇和部门签单发航工作职责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云南省民间渡口试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的责任明确如下:

1.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客(渡)船签单工作,落实签单责任人;

2.水库库区内渡船签单工作按水库的管理归属,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并落实签单责任人;无管理机构的水库,由所在地乡镇负责,并落实签单责任人;

3.县交通局对全县签单发航工作负责监督和业务培训,对无人签单发航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及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相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必须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尽快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县交通局,同时抄报县政府。

(二)签单责任人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

2.查验船舶乘客定额是否符合规定,杜绝客(渡)船超载等违法行为;

3.查验船员证件、船舶证书是否齐备有效,船舶是否配齐持证船员;

4.查验客(渡)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5.监督船员遵章、规范操作,杜绝雾航、早航、夜航和开“带病船”等违法行为;

6.监督客(渡)船严格执行封渡停航和船舶减载等安全规定。

(三)渡口、码头分类及签单办法

1.渡口、码头分类

日平均客流量300人以上的,为一类渡口、码头;日平均客流量10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为二类渡口、码头;日平均客流量100人以下的,为三类渡口、码头。我县属一类渡口的有蒙姑乡蒙姑渡口,白鹤滩镇龙王庙渡口;属二、三类渡口的有蒙姑乡麻窝荡渡口、一家庙渡口,金塘乡锈盘石渡口,白鹤滩镇红路小沙沟渡口、雀屿渡口、棉纱渡口,炉房水库。

2.签单办法

一类渡口、码头实行航次签单;二、三类渡口、码头,在节假日、赶集天和达到警戒水位及水位异常时,必须按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四、工作经费安排

根据市政府安排,签单发航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和渡口、码头所在乡镇分别承担50%,水库库区内签单发航工作经费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由于我县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乡镇签单发航工作经费由县政府统一负责,每年拨款5万元,县财政局要将县政府安排的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核拨到县交通局,由交通局统一安排使用。若经费不足,由交通局负责解决。

请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乡镇,严格落实客船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和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章违法渡船、船舶,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确保我县水运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