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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党(工)委、直属党总支: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发[*]10号文件的通知》(黑组发[*]10号),*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发[*]10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哈组发[*]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严密党的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此次中央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日程,按照《意见》要求,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辖区内的党员都能够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使党员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采取措施,抓好落实。此次中央出台的《意见》是在总结多年来各地组织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经验的前提下制定的,分类清楚,要求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原文,在摸清本单位党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本单位组织关系管理上遇到的问题与之相比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既要做到执行《意见》不走样,又要因地制宜,有所创新。
三、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全区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特别要注重在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上下功夫,千方百计地使流动党员这一特殊党员群体切实纳入党组织的正常管理之中。要把《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即将开始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并以此为契机,使我区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单位要在2005年1月25日前将《意见》的学习、贯彻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同时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总结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此项工作的好建议、好意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反馈,有代表性的经验我们将在全区内进行学习和推广,以便更好地指导工作,提高总体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