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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交流工作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市人[]336号)的精神,现就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含法院、检察院,以下统称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下同)转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任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解决夫妻异地分居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调动(即转任)。转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以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从区外调入*区的公务员,应从改善我区公务员队伍结构的要求出发,从严把关。调入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转任的程序和办法
(-)外地区和及本市各县(市、区)调入
l、调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登记表,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商洽(发商调函);
2、调入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公示七天后,提交接收报告及有关考察情况等材料;
3、区组织人事部门调档审核,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转任手续;
4、调入人员或调入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转任通知书和《人员流动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区内各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机关转任
1、调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放本人档案,一份由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2、调入单位考察公示后提交有关材料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审批同意后,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开具公务员转任通知书,办理转任手续。
三、严明公务员转任工作纪律
各国家行政机关在公务员转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编制管理。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转任纪律,凡接到转任通知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转任对象和组织程序,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当交易的有关人员,将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