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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会妇联待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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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会妇联待遇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经区委研究,现就街道、乡镇专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的职级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1、街道、乡镇党委在确定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人选时,若班子成员中有合适人员可以兼任;若没有的,要按照副科(局)级领导干部选拔条件,从严把关。确定人员前应先征求上级工、青、妇组织意见,并报请区委组织部批准。

2、街道、乡镇专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委组宣委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列席同级党委相关会议。

3、街道、乡镇专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转任其它工作岗位后,原职级待遇不再享受。连续任职满三届的保留职级工资。

4、任职期间,违反相关工作纪律或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取消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5、办理享受副科(局)待遇的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街道、乡镇党(工)委按照上述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人选,征得区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