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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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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委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费上缴比例

各级党委应根据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数按以下比例上缴省委:县上缴比例为5%;县级市(区)上缴比例为10%;市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上缴比例为20%;省委教育工委上缴比例为15%。

各县(市、区)委上缴市委的党费比例,以及各市委、县(市、区)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和留存党费的比例,由各市委、县(市、区)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自行规定。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不含)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转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二、党费上缴时间和手续

各有关党(工)委上缴省委党费的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当年1月至6月的党费,应在8月底前上缴;7月至12月的党费,应在次年的3月底前上缴。各市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要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并附各县(市、区)委以及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各县(市、区)委、各市直属单位党组织应上缴省委的党费,统一由各市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单位党组织上缴省委的党费,分别由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转交省委组织部。

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的党费户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党费;账号:;开户行:。

三、党费使用和管理

各级党委必须严格党费使用范围,加强日常管理。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当发生人员调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