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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时期干部审查工作职能的转变,切实落实干部审查工作任务,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我区街道、乡镇和区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根据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区委决定,区委组织部与区有关执纪执法、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以下简称“联系通报制度”)。
一、建立联系通报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联系通报制度,经常沟通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交流信息,交换意见,把对干部的党内监督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使执纪执法部门及其他监督机关监督、审查干部的成果能够在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和体现,以利于区委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使用干部,及时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带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解决措施,从而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联系单位和通报对象
区委组织部与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等单位建立联系制度。重点通报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区属单位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通报的内容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问题。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问题。
(三)严重违反现行财经纪律,侵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问题。
(四)违反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五)有关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六)其它违纪或违法的问题。
(七)一个时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通报的方式方法
对领导干部经调查属实的问题,构成违法违纪已立案审查、侦查、拘留、逮捕、审判的情况,以填写《情况通报表》的形式进行通报。
虽未经调查核实,但需要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以便在选拔任用时把关的情况,可以口头形式及时通报。
一个时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定期召开各联系单位联络会议,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由组织部门召集各联系单位负责人会议,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区委组织部干部科承办联系通报工作的具体事务,各联系单位也要指定承办联系通报工作具体事务的科室,并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建立联系通报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建立联系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系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干部监督工作。
(二)各联系单位从事联系通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收集、通报信息的质量;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收集和通报的内容。
(三)组织部门要重视信息的运用,使其真正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