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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古树名木是有生命的珍贵文物,是民族文化、悠久历史的象征,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及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宝贵遗产。古树名木在历史文化、生物、气象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根据《如皋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古树名木认养活动,这对于营造爱护古树名木的社会氛围,提高人们对古树名木价值的认识,倡导绿色生态文明,增强绿色环保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的要求
开展古树名木认养活动,以“人长寿、树长青、业长兴”为主题,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积极认养,发动社会各界积极捐助,建立古树名木“养老金”,旨在弘扬长寿文化,倡导绿色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我市现有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74株,其中一级古树名木(500年生以上)13株,二级(300-499年生)19株,三级(100-299年生)42株。分布在城镇区域38株,农村区域36株。
三、认养古树名木的对象
如皋市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均可参与认养。
四、认养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养单位(个人)的权利:
1.认养单位(个人)有权了解和监督承办单位(如皋市农林局)对所认养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情况,有权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权对古树名木“养老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报告,并有权督促承办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认养单位(个人)可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和位置,可由认养单位(个人)自行拟定设计方案,报承办单位批准。所立标牌不得影响观瞻,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和保护。多家单位(个人)同时认养一株古树名木的标牌,由举办单位统一设计并设立。
3.认养单位(个人)可利用所认养的古树名木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旨在提升企业文化内涵的广告宣传活动。在认养期内,鼓励企业建设以树或相邻区域的生态和设施农业,但不得擅自利用所认养的古树名木从事各种有损古树名木形象的商业活动和从事人为制造迷信色彩的祭祀活动。
4.认养单位(个人)将和古树名木一起载入如皋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档案。
(二)认养单位(个人)的义务:
1.认养古树名木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单位认养一级古树名木的认养费为每株10000元,二级古树名木为每株5000元,三级古树名木为每株3000元,个人认养的认养费每株不低于2000元。同一株古树名木可以由一个以上单位(个人)同时认养,同一个单位(个人)可以同时认养一株以上古树名木。单位认养费超过两万元、个人认养费超过五千元的将刻入功德碑。认养费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病虫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结余部分纳入古树名木“养老金”。
2.认养单位(个人)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如皋市古树名木认养协议书》,期限三年,并一次性向承办单位交清认养费,由承办单位向其颁发《如皋市古树名木认养证》,确认其认养资格。
3.认养单位(个人)可以参与林业部门组织的保护古树名木的各种公益活动和相关工作,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保护古树名木的重大意义。
五、建立古树名木“养老金”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古树名木设立“养老金”:一是将古树名木认养费结余部分全部纳入,二是市政府每年从征收的‘绿化两费”中提取部分,三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募捐。捐助额达到认养标准的享受认养的权利义务。
六、组织领导
古树名木认养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农林局具体承办,市建设局、广电局、新闻传媒中心等要通力协作,各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鼓励所在镇的单位(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力争将此次活动落到实处,确保“一会两节”取得圆满成功。
七、报名时间
自即日起至十月十日止,有意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请分别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凭身份证,到如皋市农林局报名。联系人:左春霞,沈伯军,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