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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盐业规章,特此通告如下:
一、盐属国家专营的特殊商品。本市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盐产品由江苏省盐业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盐产品的批发经营活动。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制度。凡未经许可从事批发盐产品或者无证承运盐产品的均属违法行为,其盐产品一律视作私盐。凡前往沪浙鲁等地贩运禽蛋、粮食、苗木等运输车辆,严禁在往返途中夹带私盐、假冒碘盐、劣质盐返回本市食用或者销售。
三、碘盐零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从事小包装碘盐(含多品种食盐)销售活动,所销盐产品必须从市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苏盐连锁店购进,不得从非专营渠道购销私盐、非碘盐、假冒碘盐。
四、宾馆、饭店、饮食摊点(含卤菜作坊)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使用小包装碘盐(含多品种食盐);生产、销售食品或者副食品的,凡需添加食盐的应当使用加碘盐;所需碘盐应当从市盐业公司批发部或者其委托的苏盐连锁店购进,做到专购专用。饲料企业所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依法加碘,如不具备加碘设施或者未按要求加碘的一律购用加碘盐。
五、肠衣加工、食品制作、蔬菜腌制等食品用盐和制革、印染、水处理等小工业用盐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从市盐业公司购进和使用盐产品,不得从其它渠道购用盐产品。所购盐产品应当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转售。严禁所购盐产品流入或冲销碘盐市场。否则,一律以私盐论处。
六、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从事购销、储运、使用盐产品的,由市盐务管理局依法查处;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国家盐业法规和科学补碘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广大市民要勇于检举各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