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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地、市、州、县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组通[*7]87号)精神,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市直机关县级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通知》(荆组文[*7]51号),结合我县党政群机关实际,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就县直机关局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的范围和名称
县直机关设置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范围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行政机关。团县委按照有关规定不设非领导职务。
局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名称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为有利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工作特点和有关规定原先设置的不同于上述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如“纪律检查员”、“组织员”、“政研员”、“宣传员”等,可继续沿用,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层次相一致。
二、职数的比例限额
县直机关各部办委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为:县委工作部门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局级领导职数(指行政领导职数,下同)的65-75%的比例设置,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推公单位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局级领导职数50%的比例设置,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30%。
三、职数核定的原则
根据“各工作部门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国发[*3]78号文件)和党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区别工作性质和任务,有些部门、单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限额,经审批同意可适当高一些”(中组发[*3]8号文件)的设置原则,按照规定的比例限额,将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到各单位。
主任科员职数由于比例小,多数单位按比例难以核定一名主任科员职数;同时,由于各单位干部配备情况不一,将主任科员职数全部核定到部分单位,必然会出现干部使用上的不平衡,也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县委在统筹安排主任科员职数时,优先考虑具有综合职能的部门,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1、县委工作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办公室各核定1—2名主任科员职数。
2、其余主任科员职数不核定到具体单位,根据干部条件由县委统筹安排使用。
3、按总比例核定给各单位的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中,配备了主任科员的,相应减少副主任科员职数;没有配备主任科员的,均为副主任科员职数。
由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占本单位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任职条件
1、提拔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其中,提拔担任副主任科员必须是担任正股级职务10年以上的现任股长(主任)或具有5年以上科员工作经历的县委工作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提拔担任主任科员必须是担任副局级职务10年以上的现任局级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副局级职务5年以上的现任县委工作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办公室科长(主任)。
2、年龄男在50周岁以下、女在46周岁以下。考虑到机构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有一个衔接过程,本方案执行后首批配备的主任科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以后超过这一年龄界限的一律不再办理提任非领导职务手续,停止执行“先提后退”政策。
3、近3年来,政治表现好,工作实绩突出,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审批办法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具体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程序报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同时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政法部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仍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非推公、参照管理的县直科局机关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核定、任职条件和审批办法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职务设置的名称仍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