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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各农场管理区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局办和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鄂组通[2008]1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在外出流动党员集中地建立党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组建工作,做到应建全建
总体要求是,在外出流动党员3人以上、就业或居住地相对集中、流动范围相对固定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党总支或者党委,实现应建全建。集中组建工作从现在开始,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然后转入经常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深入调查摸底。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详细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流向,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并于4月底以前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提出县、乡镇场分层组建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2、创新组织设置。根据实际,流出地可分别依托驻外办事、服务机构或商会、行业协会、本地在外人士兴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加强与流入地沟通协商,也可依托流入地街道社区等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加强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的设置方式。
3、理顺隶属关系。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外出流动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可委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商流入地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为规范管理,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名称统一为“××(流出地或流出单位名称)流动党员××(流入地或流入单位名称)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
4、配好领导班子。流出地党组织可通过选派、委托或组织选举等方式,选配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班子,特别是选配好党组织书记。根据实际,党组织书记可由流出地选派、流出地商流入地选派或在具有一定能力和影响的外出流动党员中委任,也可由驻外办事、服务机构或商会、行业协会中的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条件成熟的可召开流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加强服务、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1、加强关怀服务。坚持服务先行,加强组织关怀,为流动党员在就业、培训、维权、子女入学以及遇到其它特殊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地帮助和服务。要主动与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做好关怀服务流动党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党组织班子成员电话等联系方式要向外出流动党员公布,并坚持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基层党支部每年对流动党员至少走访慰问一次。
2、保障民主权利。尊重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及时向流动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决定和文件精神,通告本级党组织的重要事项,积极组织流动党员参加流出地或流入地党内选举等重大活动。党组织每年要听取流动党员意见,拓展流动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意愿、表达诉求的渠道。
3、开展经常性教育。积极接收外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和身份确认工作,建立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台帐。按照小型、灵活、务实的原则,认真组织流动党员参加学习和党内活动,保证流动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积极探索通过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网络技术、移动通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流动党员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4、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入党的教育培养工作。要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向党组织靠拢,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对符合入党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要及时向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提供相关情况,做好推荐等工作。要加强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通报情况,协助流出地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1、强化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要根据县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组建流动党员党组织,组建一个,报告一个,6月底报告全面情况。
2、加强管理。要按照组建一个、巩固一个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组建工作不流于形式。负责组建工作的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与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开展工作等情况。
3、加大投入。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在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投入,为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支持。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争取流入地党组织的重视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