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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促进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祥和、舒适、健康、有序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本通告所指城镇市容市貌,是指城镇内的道路、街巷、公园、建筑物和构筑物、绿化带、草坪、广告牌匾、施工场地、停车场和车辆、商铺等的容貌。
第二条本通告中城镇建成区的范围是指:东至草村大村、南至南门玉案山、西至王家坝、北至北门土家村。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市容市貌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市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不得在人行道、街道两边摆摊设点交易。
第五条城镇内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集,街道、路面全日保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街巷及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保持其外型的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增设、搭建其他设施;临街的阳台、外廊和窗外不得吊挂物件。
第七条城镇内的临街门店、铺面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内达标(卫生达标)。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面向临街面设置炉灶。
第八条商场(店)、餐馆不得占道(场)堆放物品或从事经营活动。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践踏绿化带、草坪;
2、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其他污物;
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6、在城镇区域内的街道和公共场地打晒农作物;
7、牲畜、宠物放养。
第十条城镇内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场地容貌的管理。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城镇内施工场地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及废料按指定地点排放;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流入施工场地外或下水道;运料、运渣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渗漏泼洒杂物和碾带泥土驶入城镇道路。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灯箱、路标、标志、画廊、橱窗门面等,须经晋城镇人民政府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内容须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查,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使用。设置位置适当,文字用语准确、书写规范、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与周围建筑和景观相协调。使用单位应定期维修、油饰,并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节日或其他庆典活动的标语,经镇城建部门审批同意,采取悬挂方式,悬挂的位置和高度要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影响市容美观。节日或庆典活动过后一周内,悬挂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
第十四条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街道进行非公益性的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镇道路、广场、街道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从事装饰装修作业。
第十五条在城镇区域内运行的机动车,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标志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在城镇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
第十七条在城区范围内,兰磨线从调水中心门口至金虎加油站、晋江线从庄蹻塑像至东门路口,兴益路全段(中巴车除外)以上路段严禁停车。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本通告由晋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通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