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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干部监督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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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干部监督问题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

近年来,我区先后建立了一系列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因公驾车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回复党组织函询制度、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意见等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坚持,对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对上述制度执行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甚至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干部监督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干部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对近年来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认真组织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学习,充分认识干部监督工作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保证措施,是保护干部、防患于未然的需要。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能够多渠道、多层次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真实情况,以便组织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防止或减少干部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学习,增强执行干部监督有关规定的自觉性,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重申制度,严格执行。

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以往下发的干部监督方面的所有规章制度,均要严格执行。尤其是以下重要事项:

(一)严格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者须及时向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结婚、离婚,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严格坚持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者须事前履行审批报告手续:1、出市参加开会、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2、到主城区以外市内区(市)县参加开会、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3天以上的;3、休假、事假5天以上的。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驾车审批规定

领导干部因公驾车的条件:单位按车辆配置规定,未配(聘)专业驾驶员的,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驾驶公车。审批办法:法院、检院、公安局的处级领导干部由主要领导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由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严格坚持干部监督工作定期上报制度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每半年一次的收入申报制度,分别于1月和7月上报;各单位每季度上报干部监督工作季报:干部管理基本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干部工作监督情况。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各单位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单位及领导干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的督促职责,并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干部监督报告工作,及时上报规定事项。各单位对以前贯彻执行干部监督有关规定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和总结;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对以前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干部监督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按规定补报。

同时,区委组织部在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1、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掌握了解各单位和干部的相关情况;2、建立干部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即每月对各单位的干部监督有关情况汇总后向区委汇报(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的办理、购房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重大事项,外出请销假情况等)。3、实行公示制度,即对部分可以公开的干部监督情况,根据实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加大处理力度。对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问题,组织部门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除要视情节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