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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有关局: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提高建设监察水平,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对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按照省人大《*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我厅《*省建设监察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对*2-*3年度各市、县建设监察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评议考核的对象是各市、县建设监察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为*2-*3年度的以下工作情况:
(一)建设监察组织的建设情况: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拨付情况,罚没决定与收缴单位分离制度建立情况;办公场所、通讯和取证设备的配置情况;执法车辆数量能否满足要求;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和建设监察人员持上岗情况;建设监察人员着省统一执法标志服装情况;建设监察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和业务素质。
(二)建设监察职责的履行情况:巡察、案件受理、监察程序、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办理书面执法委托和备案审查情况;建设监察职权的行使情况;举办案件的查处率。
(三)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调查权、审核权、处罚决定权“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案件处理中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情况;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情况;案件档案归档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
二、评议考核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
评议考核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评议考核、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或者征求意见会、查工作日志和档案、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现场提问等评议方法,以现场评分的方式进行,并书面征求当地人大、法院等部门的意见。
建设厅负责统一制定评议考核标准,并负责地级市建设监察组织的评议考核工作。市建委、有关局负责县(市)建设监察组织的评议考核。
成立行政执法局的市,省建设厅负责考核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及其执法队伍执行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评议考核方法
*3年12月10日前,各地级市建设监察组织进行自查,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改,迎接省厅评议。
*3年12月中下旬,省建设厅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到被评单位进行评议考核。
各市建委、有关局对县(市)建设监察组织的评议考核,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由各市建委、有关局确定,但应在12月10日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厅法规处。
五、评议奖惩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率掌握在30%以内。
评议结果将对社会公布,对先进等次的单位,在*4年全省建设法制工作会议上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将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建议调整执法队伍主要领导人,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