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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7〕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条例》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预防接种工作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开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惠民行动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条例》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和免疫规划接种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中的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共同做好预防接种和国家免疫规划各项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和国家规划免疫工作。同时,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开展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使所有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疫苗流通、使用诸环节违法行为,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政策,对免疫规划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和冷链运转等工作专项经费要予以保障;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每名儿童基础免疫预防接种一针次补助不足3元的情况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全县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劳务补助。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对未按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补种。
广电部门:要积极宣传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有关政策,每年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公益广告,以增进群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了解。
计生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提供人口出生相关情况,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和免疫规划的宣传。
统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人口有关数据。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条例》贯彻实施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预防传染病发生,达到控制并最终消除传染病流行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贯彻国家“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计划免疫工作任务,全面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在保证广大群众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纳入国家、省免疫规划疫苗及市(县)政府或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疫苗(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同时,对除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愿付费接种的疫苗(二类疫苗),要加强管理、做到科学、合理、规范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疫苗全程调查接种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全县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县疾控中心提出建议,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决定,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县卫生局要依法履行预防接种和疫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职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疫苗购进、保管、分发、供应、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无假劣疫苗或者质量可疑疫苗进入相关环节;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在应急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按有关规定上报的同时,立即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安抚工作,以防止事态扩大,酿成事件,造成社会不安定。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接种对象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县卫生局要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按规定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范围、鉴定、处理、补偿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