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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安排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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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安排意见通知

近日,监察部发出《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监发〔*〕1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各级监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切实做好今年的执法监察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通知》要求: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7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一)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着力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要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年7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之外,必须按制度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各种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制度,认真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三)继续参加对各类开发区的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70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

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办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案件,严重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案件和突击审批、突击设立开发区的案件。对以权谋私、执法犯法、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围绕《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一)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督促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专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各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坚决纠正干预招标、虚假投标、串标和非法挂靠等问题,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要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理顺有形建筑市场体制,对“脱钩”后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加强监管。要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展服务功能,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各级监察机关要围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围绕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安置企业下岗职工中违反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施行开展效能监察。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制度、行政投诉制度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依法行政。

四、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整顿房地产市场、汽车市场等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专项整治责任制。对妨碍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严格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认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中,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选题立项,突出重点,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