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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
为整顿建筑基地规划环境,减少新旧建筑间的矛盾,使城市环境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我局现就建筑基地环境的规划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凡建设项目申请放线开工的,必须确保其建筑基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非保留性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否则将不受理其放线定位的申请。
二、现已在建的建设项目,在其建筑用地红线内有其它的建、构筑物存在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或在审批时有明确要求应予拆除的建、构筑物,一律要求拆除,否则将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三、施工现场原则上要求作围挡处理。位于重要地段或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围挡处理上应作美化处理。
四、售楼部等其它临时的附属设施,须按规定报建,且不得压占城市规划道路,在达到规定期限时应予拆除,需延期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拆的视为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五、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公共设施配套工程及环境工程、亮化工程的,视同该项目未竣工。待建设单位完善上述工程并通过我局规划验收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本通知自*年四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