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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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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7号)的要求和鞍山市*年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集中力量编制《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确保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目录》和《指南》的重要意义

《目录》和《指南》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渠道。统一编制《目录》和《指南》对于依法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编制工作。

二、《目录》编制标准

《目录》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本《目录》分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是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普遍性要求,编制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是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推荐性要求。

(一)《目录》提纲范围

市级目录分为市本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和中省直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三个部分。各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要严格依照目录提纲确定的范围,全面收集和整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相关信息条目,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编入《目录》之中,确保《目录》所收录的信息没有遗漏、应进必进。县(市)、区级目录提纲范围可参照市级自行确定。

1、市本级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政府规章;

(4)市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5)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6)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9)市政府实事项目;

(10)市政府人事任免。

2、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中省直单位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职能;

(2)部门领导及其分工;

(3)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4)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5)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7)行政执法项目及其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8)为民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承诺等内容;

(9)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10)其他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

3、公共企事业单位部分(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医院、供水、煤气、城市公交、供热、物业、供电、通讯、金融、保险等十一个行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承诺,便民服务电话;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

(4)收费或处罚项目的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5)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规定和监督电话;

(6)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价格制定和调整等;

(8)对服务或执法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补偿措施。

(二)信息收录时限

由于我市首次编制《目录》,所收录信息的产生时间不作上限要求,但下限截止为2007年底,此前产生的有效信息应全部进入《目录》。

(三)《目录》编制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样本(见附件1)。

三、《指南》编制标准

《指南》是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二)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依申请公开流程图》与《申请表》等;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编制《指南》过程中,可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牵头组织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编制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精心组织,全面参与。编制《目录》和《指南》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单靠编制部门和编制人员难以完成,必须依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因此要动员整个系统参与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全市统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各自的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组织实施。

(三)执行标准,按时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确保编制工作的统一性、科学性、规范性;要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时间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因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不到位产生不良后果,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编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积极向兄弟单位和外地城市学习优秀编制经验,取长补短,争创一流。《目录》和《指南》正式提交前,可采取网上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目录》和《指南》须经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提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五)分级编制,统一行动。市级《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包括市本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三个部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和中省直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市公共企事业单位部分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县(市)、区级《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可参照市级编制规范和标准执行。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9月19日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确定负责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将名单上报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9月23日—26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9月29日—11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编制完成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目录》和《指南》,并提交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12月1日—12月10日,市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组织专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提交的《目录》和《指南》进行审核。

(五)12月11日—年底,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完成市级《目录》和《指南》的汇编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各自编制的《目录》和《指南》全面进行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