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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县残联从今年起会同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结合年检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全县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审核内容与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否则应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向县残联进行登记,不登记单位确认为无残疾人就业,应向地税、财政部门缴纳保障金。
3、凡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检查证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县残联出据的残疾人就业认定书、是否为残疾人缴纳四险、是否真正开工资、有无挂名不开支现象,对于已康复的残疾人收回残疾人证,不认定为残疾人。
4、福利企业使用残疾人的安置比例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安置的残疾职工应是持有县残联重新审核评定具有防伪标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盲、聋、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
6、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本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7、企业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8、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是否支付不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工资卡发放在残疾人手中,自己到指定银行结算,否则不认定为给残疾人工资,属于挂名开工资,这样的福利企业不算安置残疾人就业。工商、税务部门不能给福利企业年检,并取消资格。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就业保障金。
9、县国税局、地税局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时,必须有县残联出据的残疾人就业认定书,方可通过年检。
三、申报时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于发文之日起,到县残联企业科领取残疾人就业登记表,办理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