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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3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的立法进度。各正式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3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监督执行。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
四、建立计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制度。市法制办将于年中组织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必要时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正式项目推进不力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调整为预备项目;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可调整为本年度正式项目。
五、提高立法质量。各牵头起草单位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切实做好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着重从制度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充分协商和沟通,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牵头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提交送审稿注释稿、起草说明、征求部门意见情况及公众参与规章起草情况说明等材料,经调研的需提交调研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必要性、现行法制状况、立法依据、本市待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六、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牵头起草单位要充分贯彻《*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在座谈会及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七、重视规章清理工作。各部门要把规章的修订与废止工作与新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年市政府清理规章工作确定了一批需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修改或废止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调研、论证,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现实管理需求不适应的内容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八、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