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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备案范围和方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凡是以委名义下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备案时限。机关、直属各单位以委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当日,由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单位)准备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份,报送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中,1份留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余5份由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文件,由各处室(单位)自行妥善保存,并保证调阅方便。
(三)备案形式。自20*年5月1日开始,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文件的起草说明,对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
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建立健全制发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委机关、直属各单位以委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草案所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征求并认真采纳相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更具有可行性。
(二)坚持法律审核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将文件草案报委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并同时附送制定该文件的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反映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确立会议审议制度。以委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及时宣布停止执行存在问题的内容或者废止该文件。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应当通过建设网站、报纸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三、认真开展备案审查,严格做到“有错必纠”
(一)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委政策法规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要兼顾对适当性和制定程序的审查。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期回复。
(二)审点和违法文件的确认。重点审查对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和实行行业垄断等文件都应当确认为违法文件。
(三)纠正违法文件的程序。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对需要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依法撤销,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一)强化层级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已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点,不定期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检查。我委将不定期地查阅发文登记簿上的文件,全面检查各处室和单位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情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把关、报送备案工作,努力使我委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和合法率达到100%。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的处室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以维护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如有未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擅自向社会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我委规范性文件未备案,被市政府法制办通报或检查扣分问题,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单位)未及时向委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的,由责任处室承担责任;责任处室已报送,委政策法规处未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的,由委政策法规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