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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格素质评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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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格素质评价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管理,全面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和市场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黑建建〔〕4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年度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内容

在*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参加评价(不含农垦、森工系统企业);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二、评价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评价时间

*年4月15日至7月末。

(二)评价步骤

哈市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年4月15日至5月末,重点开展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评价。

2.*年6月初至7月中旬,会同省建设厅开展对二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无级别企业的评价。

3.*年7月末为总结阶段。根据省厅最终审定结果,市建委将通过文件和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三)评价方法

1.此次资格素质及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纸质文件和网络审查同时进行。未上网的企业为不合格企业。

2.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资格素质及行业评价由市建委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审查和实地踏查的方式进行。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无级别企业的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由省建设厅和市建委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对企业实地踏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首次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一周内完善资料进行复审,其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但经过复审的企业均不能评为优秀企业。

4.企业市场行为以2007年度市建委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评价依据。

5.各县(市)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初评结果统一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对各县(市)的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后,形成最终结论。

6.年和年新办建筑施工企业,其工程结算收入不列为评价内容。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

主任:曲维嵩

副主任:张晓光

成员:企业站、建管处、质监站、安全站、招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各区、县(市)建设局主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见附表)。

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信用等级的设定

此次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设五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良好,84-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价的企业,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企业。

五、企业应提交的审查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综合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由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近3年统计报表(网络申报版);

5.缴纳税费票据(原件)。

(三)企业人员

1.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原件);

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原件);

3.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原件)。

以上人员证书需同网上填报的一致。

(四)工程业绩

近3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年度的工程业绩和年度在国外、省外、市外承担工程的业绩材料

1.工程合同(原件);

2.中标通知书(原件);

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原件)。

(五)附加指标中技术进步与创新能力

年度获得奖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六、几点要求

(一)本通知和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统一用A4纸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网站下载

(二)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资格素质及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异化管理:

1.优秀企业,各参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工程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2)一年内免于资质审查;

(3)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4)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纳税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在信贷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适当减免有关保证金、抵押金;

(6)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2.良好企业,比照优秀企业(1)、(3)、(4)、(5)条规定执行。

3.合格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变更,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5.不合格企业,除按照基本合格企业重点监管外,限制在哈从事建筑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招投标,重新核定资质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得在哈从事建筑活动,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各企业要对这次评价工作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保证提供详实、准确的审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将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参加评审部门要抽调专人参加评审工作,服从统一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评审工作任务。

(五)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评价、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得借工作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报。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