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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规定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保证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工程建筑面积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应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暂存管理制度
(一)施工企业在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站窗口办理开(复)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时,应提供符合规定数量的安全员岗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安全站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备案同时,将收存安全员岗位证,在岗位证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将复印件返给企业,作为安全员日常上岗的依据,安全员岗位证需送安全站暂存;
(三)安全员岗位证在暂存期间,任何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返还。如施工现场安全员发生人员变更,施工单位需持变更申请及新到岗人员岗位证到安全站办理人员交替手续;
(四)施工单位可在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竣工安全评价核验表”到安全站办理返证手续。
三、几点要求
(一)各工程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凡已经暂存证件的安全员均视为对该工程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凡因企业或项目部擅自减少现场安全员实际数量、频繁更换现场安全员而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并吊销其岗位证和考核证,由施工企业按规定补充安全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