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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
目前,*粮集中销售处理工作基本接近尾声。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1345号)、《关于*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6]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监管的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防*粮流入口粮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粮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粮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粮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进一步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粮购买资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
严格限定*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授予*粮购买资格时,必须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资格申请。对于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粮购买资格。对于参与倒卖*粮或出租、出借*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立即取消其*粮购买资格。严禁无*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参与购买*粮。
三、进一步规范*粮购买程序
具有*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购买*粮前,需到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和建议购买数量等意见函。组织*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粮销售的单位必须查验购买企业的该意见函,对于无该意见函的企业,不允许参与购买*粮。
对于小型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近几年从未参与*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其*粮购买资格前也不得出具购买意见函。
四、严禁超量购买*粮
*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购买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议购买意见函中必须认真考察购买企业的生产状况,严格控制其购买数量。组织*粮销售的单位要在购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上注明企业每次实际购粮数量,并盖章确认,严禁企业超量购买。发现超量购买的,要追究组织*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购买企业依法购买的*粮,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已经购买的*粮无法自行消化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定向销售给具有*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销售、运输、加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五、严禁*粮异地加工
*粮异地加工是当前出现倒卖*粮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止倒卖*粮行为发生,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粮运回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如果购买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属分支机构的,可以在该分支机构加工,但必须在参加竞价销售会前向购买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供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在签订*粮销售合同时标明。
六、加强对*粮购买企业销售发票的监管
销售*粮的企业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粮”字样,凡未注明“*粮”的,要追究*粮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粮销售合同监管
进一步细化*粮销售合同的内容,合同中必须标明*粮的品种、数量、库点、货位、仓号、垛号。
*粮购销双方必须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购销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出库*粮情况提前三天书面告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粮出库、中转、发运等报告制度,有关粮食企业和购买*粮企业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向*粮卖方和买方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八、要加强对*粮销售环节的监管
*粮销售企业不得以非*粮冒充*粮进行销售,骗取*粮价差亏损补贴;也不得以*粮冒充非*粮销售;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处理*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出库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粮销售合同中标明的内容出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粮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加强对*粮中转、入库环节的监管
*粮购买企业所购*粮需要进行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粮购买企业必须在出库前三天同时报发货地和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货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粮自中转地启运后,*粮购买企业应立即向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中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粮购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库地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销粮企业,对未在出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转备案,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收货地的,不得办理出库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购买企业须在*粮入库前三天书面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无误后,方可进行加工。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企业购进*粮验收入库的证明,寄送给*粮销售处理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后,购买企业不得以租用、借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储设施等名义将*粮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内存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将仓储设施出租、借用给*粮购买企业,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强*粮加工和用途的监管
*粮购买企业购买*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不得将*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粮处理。
十一、进一步加大对倒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倒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工作人员凡参与倒卖*粮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依法查处下列*粮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直接倒卖*粮的行为;二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购买*粮的行为;三是倒卖*粮合同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粮加工地、收货地、中转地、储存地的行为;五是将*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六是擅自将*粮出口的违法行为。
出租、出借*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借用他人*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购买*粮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倒卖*粮的案件,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做好*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粮流入口粮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强化责任,严厉查处*粮销售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粮流入口粮市场,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