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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136号令)规定,*省粮食局决定,自*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年收购粮食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申请条件。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三、申报材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⑴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⑵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⑶资信证明;⑷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⑸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⑹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粮食收购资金及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要求。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依法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于*5年1月31日前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央直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与其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五、审查程序。简易程序: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公示7日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公示7日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六、义务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报表。
七、许可费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事项的,均有权向收购所在地或者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