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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一些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在陈化粮监管上还存在漏洞,有些地方对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全面。加强对陈化粮监管的工作任务仍然很重。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4]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一、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严把出库粮食的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销售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实行封存,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要进一步强化对退耕还林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质量管理,需供应陈粮的必须按要求进行理化指标检测,不能仅凭感官和经验进行判断,禁止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供应市场。对于超期储存的陈粮出库不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定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对已不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1345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要适当提高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条件,并建立陈化粮购买资格年检制度。今后陈化粮购买资格只授予资信状况较好的大、中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对于小型酒精、饲料企业,在年检时不再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企业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时出具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要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如有疑问,应责成企业所在地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能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于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已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的跟踪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其经营范围、生产能力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及陈化粮购买和使用情况等。对于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对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倒卖陈化粮的,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陈化粮的销售组织工作,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
省级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陈化粮销售的组织工作,规范交易行为。陈化粮销售一般应通过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纵等现象的发生。对销售数量较大的仓单,可以进行适当分割,以方便用粮企业购买,禁止企业合伙竞买。要特别加强对入市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批发市场必须保留好陈化粮销售的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陈化粮倒卖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陈化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购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上注明企业每次实际购粮数量,并盖章确认,防止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交易工作结束后,卖方省级粮食和工商部门要及时将陈化粮的购买情况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粮食部门加强监管,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的生产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也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的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四、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全程监管,确保陈化粮按规定用途使用,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销售后,特别要加强对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要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并将监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粮食部门负责陈化粮出库环节的监管,确保按规定程序出库。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陈化粮出库后,出库企业要立即将有关出库情况向当地粮食和工商部门报告,当地粮食和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粮食部门。购粮企业所购陈化粮运到企业后,要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企业所购陈化粮需要进行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购粮企业必须同时报发货地和中转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发货地工商部门也应及时通知中转地的工商部门。陈化粮自中转地启运后,购粮企业应立即向中转地的工商部门报告,中转地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对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工商、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倒卖陈化粮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六、加强对陈化粮相关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陈化粮作为粮食储存环节的质量控制标准,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专业术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按照储存品质的优劣,将粮食分为宜存、不宜存、陈化三类,用以指导粮食储存企业对库存粮食适时轮换,推陈储新。陈化粮是指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一般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判定粮食是否陈化主要依据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以及色泽、气味三项指标,而不是依据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卫生指标判定的。粮食是否陈化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严格的质量鉴定后才能确定。陈粮不等于陈化粮,也不等于有毒有害的粮食。粮食能否用作口粮和饲料,是以卫生标准来判定的。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粮食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陈化粮的有关知识,防止以讹传讹,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