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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滁城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滁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烟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之日起,滁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当自本通告之日起至*5年12月31日自行整改。
二、自*6年1月1日起,由市环保部门对限期治理的燃煤锅炉进行验收。对烟尘排污浓度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燃煤锅炉,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三、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体业主,应当自觉接受市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申报排污情况。对拒绝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的,或者拒绝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严禁燃煤锅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鼓励采用热水直供、集中供热等节能技术或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在整治期间改用上述清洁能源的,供热、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可给予优惠。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
七、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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