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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范围整治违法建设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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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范围整治违法建设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近期集中整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二、自本通告之日起,凡已竣工或主体结构已完成的违法建设,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再处罚。凡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除依法强制拆除外,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有关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负担。

五、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立即纠正。

凡违法建设,相关单位一律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立即停止供应。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及南谯区查处本辖区违法建设行为比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