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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租赁(含出借,下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4〕8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或出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居住或者经营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
(十)介绍或者容留的;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各级公安机关是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5年8月10日前补办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出租房屋,或者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八、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