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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隐患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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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隐患整治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消除电力隐患,确保电力生产和建设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和隐患整治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分别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供电公司要定期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隐患整治情况,向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力隐患整治领导小组报告,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依照协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无偿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要求,明确电力安全隐患整治目标,落实隐患整治任务。全市电力隐患整治工作要从*4年起在3年内完成,其中:*4年完成30%,*5年完成40%,*6年全部完成。各县、市、区及各乡镇要层层签定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确保隐患整治年度目标和总体任务的完成。

八、各级发改委(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电力管理及电力隐患整治工作,在项目审查时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隐患整治工作的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和督察,承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处理,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同时对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法开展的清障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清障过程中阻挠或者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作业,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砂作业或在杆、塔附近取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各级发改委(经贸委)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十二、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

十四、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负责查清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报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力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治,限期拆除。限期内未予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十五、各地要加快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事故防范,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针对电网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制定事故预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要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督促,严格保护电力设施,按期完成电力隐患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