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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运输、屠宰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兽医防疫检疫站申报检疫。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生猪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加施耳标。
三、存栏生猪50头以上,存栏家禽1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
四、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五、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兽医)执法人员执行“瘦肉精”检测采样等监督检查工作。
七、及时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活动,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增强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共同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