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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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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办法,提高征缴率,确保收支平衡,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依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11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在职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当月在职人员工资和补贴总额的27%计缴,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当月工资和补贴的8%计缴。

(二)如本单位上月发放的养老金减去上月在职人员应征养老保险费总额及留成个人帐户3%(**年4%,2009年5%,2010年6%,2011年7%,2012年达到8%后保持不变)后超支的,上月超支额与单位当月在职人员应征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征缴。

二、征缴办法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核定,非市财政供养人员要分户)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统一由统发工资的银行代扣后划入地税局的社保费征收专户;单位部分统一由市财政局拨入地税局的社保费征收专户;超支部分统一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市社会保险财政帐户。各镇政府(包括街道办、农场,下同)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在职和超支部分)独立计算,由各镇政府负责支付,由市地税局按月在各镇政府的结算中心帐户中征缴。

(二)财政差额拨款或自筹资金的单位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包括在职和超支部分)由市地税局在各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中征缴。

(三)转制单位的应缴超支部分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由市地税局按月在主管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征缴。

(四)在职干部、职工工资和补贴发生变动时,在人事部门核定后,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当月向市地税局申报。逾期申报的,按核定时间补缴。

三、征缴措施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台府办〔2002〕131号)和《关于清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社保欠费的通知》(台府办〔2005〕112号)规定的征缴措施。

(二)缴交社保费列入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每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各单位的欠费情况,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欠费单位要在欠费情况公布后5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欠费原因。

(三)**年10月以前拖欠的社保费在三年内清欠完毕,具体由各单位与市地税局签订清欠协议,由市地税局按协议计划征收。

(四)对各镇政府拖欠的社保费,由市地税局在各镇府的结算中心帐户中扣缴;对市直单位拖欠的社保费,由市地税局从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中扣缴。

四、除上述有关养老保险征缴的规定外,其他事项仍按台府〔200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年11月1日开始执行,2003年1月24日印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