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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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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通知》(粤国土资发[**]**53号)的精神,为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减少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补偿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二、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开户行:**建行龙华分理处,帐号:4400**670855059234567),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监管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市国土资源局要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入帐;如有多余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用)地单位。

四、市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凡历史遗留用地补办、预征用地完善手续的,取消分期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办法。在办理用地发证时,都必须将原拖欠或未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后才能办理发证。

六、本通知从**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