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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鼓励我市三峡库区移民自力更生、创业自立,除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帮扶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以土为本、以农为主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扶持三峡库区移民发展农业生产
(一)市、镇农业部门要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三峡库区移民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农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门农业种养技术,拓展致富门路。培训费由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峡移民办”)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市、镇农业部门要结合安置地种养优势,引导三峡库区移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效益较好的种养业。根据移民种养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信息服务,并积极协调产供销服务工作,使三峡库区移民从发展农业生产中得到实惠。
(三)金融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三峡库区移民种养大户给予优先的贷款扶持。
(四)三峡移民从事发展农业生产,在耕种好移民户本户承包土地的同时,确有能力发展种养业的,各有关部门和安置镇要给予技术指导和帮扶。
二、积极鼓励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二、三产业,增加三峡移民收入
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私营经商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帮扶政策: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审定的本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50%收取。
(二)在申办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工商部门要开办绿色通道,方便三峡库区移民到当地工商所直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证照的前置条件有控制指标的,优先予以安排;需办理卫生、消防安全等许可证的,有关职能部门在业务受理、审核、验收等方面开办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办证手续。
(三)三峡库区移民在乡镇和乡镇以下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其个体工商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申请用电、用水时要予以优先安排,其收费在本级事权范围内给予最大的优惠。
(五)各安置镇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堤围防护费以及市政卫生费等一律按50%收取。
(六)市内各类企业需要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对三峡库区移民给予优先推荐,并对推荐进厂务工的三峡库区移民实行一次性就业前免费职业培训。推荐和培训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三峡移民办协调解决。
(七)各安置镇政府要努力做好协调、推介工作,尽可能推荐35岁以下符合企业招工条件的三峡库区移民劳动力进厂务工。各安置镇如需招收勤杂工的,尽量优先安排年长体壮、无法推荐进厂的移民劳动力。
三、组织三峡库区移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峡库区移民本人应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按50%收取,剩下的50%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市三峡移民办与市卫生局协调解决。
本措施执行时间暂定三年,从**年6月**日起至2008年5月3**日止,具体条款由市三峡移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