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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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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知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1月起将我市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户主不列入参保范围)。

二、缴费标准: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5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和费率的通知》(台府办[**]22号)的规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1%为行业基准费率逐月征收,按行业分类实行浮动费率。

三、征收办法:**年1月1日起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在册名单征收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参保待遇:职工缴费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