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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切实扭转目前因部分市政管线工程不按规定施工而影响我市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城市形象和市民工作生活的状况,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主席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二、凡需依附市区范围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应预早做好计划,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将下半年或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申请,实行每年审批两次制度(每年5月上旬和12月下旬集中统一审批)。对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得重复建设。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可先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施工,但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到有关职能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五、新区开发时所有管线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准架空。如确需架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文明施工方案等资料,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再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许可手续。
七、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向市市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由市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修复、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和统一养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情形的。
九、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确需挖掘的理由。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十、道路开挖工程须经规划部门验线后方准施工。申请单位必须在施工前2天在施工路段前、后端竖立告民公示牌,公示内容应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十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围挡及设置工程警示牌、公示牌。
(一)挖掘现场应当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围挡或安全护栏,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安全护栏设置间距不小于3米。并设置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等。
(二)公示牌统一由市政管理部门制作,由建设单位按栏目要求自行填写。公示牌内容包括:开挖施工种类、施工期限、开挖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十二、管线施工要根据交通情况分段施工,挖一段、装一段、清一段,尽量缩短工期。
十三、挖掘施工产生的余泥要及时清运,暂不能清运的余泥应集中堆放,并进行安全围蔽,余泥的堆放时间最多不超过24小时。横向跨越道路、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挖掘施工时,余泥必须即挖即清。
十四、道路开挖管坑要及时按质按量回填砂或石粉,并派专人负责维护,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十五、在管线施工的全过程,不得有污水、泥浆、砂土、石屑等泄露在围挡范围外;不得直接在人行道或路面上拌制混凝土,如有需要现场拌制砼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位置进行操作。
**、挖掘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立即清理好施工现场的机具等杂物,并将路面用水冲洗干净方可撤离。
十七、工程竣工后,申请挖掘单位应及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十八、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扩大挖掘面积的,须重新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许可手续。
十九、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
二十、本通知有关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