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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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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通知

川岛、**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心困难职工的疾苦,努力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困难职工优待证》制度,对困难职工实行“政策上保,选难点帮,多方面扶”的办法,让困难职工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列为我市困难职工:

市直和各镇(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和镇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区为260元,圩镇为195元,农村为130元)。

三、凡申请我市《困难职工优待证》的,按下列程序审批发证和管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市困难职工档案表》,由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调查核实并加具意见;

(二)所在单位工会加具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工委会审核加具意见,报送市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市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市困难职工优待证》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重新按照上述程序审核、报批。

四、困难职工人员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本人、配偶和子女在市属下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包括门诊、住院)免收挂号费、急诊费、出诊费,减收注射费、住院费、护理费、城区出车费50%,减收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20%;

(二)子女入读本市小学、初中、职中的按省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书杂费的规定,由学校优先安排减收书、杂费50%;

(三)电视收视费及维护费减收50%;

(四)租住公房的,市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减收租金50%;

(五)免收卫生费和治安联防费;

(六)每月每户由自来水公司减收用水4吨;

(七)免收污水处理费;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牌照,减免市场管理费50%,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

(九)困难职工是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劳动部门给予免费培训一次,并优先推荐就业,免收就业介绍服务费、登记费、人才流动费;

(十)涉及法律问题时,公、检、法等有关法律部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院(法庭)根据实情缓、减、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

五、困难职工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镇(场)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落实。各单位、企业对所属的困难职工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不断鼓励、扶持他们生产自救,勇闯脱贫之路,争取早日脱贫,走出困境。

六、本通知从**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