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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妥善解决2001年前群众已购房但无法办理土地证、房产证问题,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精神,参照其他市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对未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和施工报建但符合规划要求的问题楼盘,补办相关手续。对缺乏或遗失报建所必需资料的,由建房人提出(建房人已故或下落不明的,由购房者提出)申请,有关部门给予补办报建手续。
二、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楼盘,由市建设局综合验收小组按以下方法进行验收:
(一)工程交付使用二年以上,入住率超过60%,且未见明显沉、裂、漏情况的,由综合验收小组出具质量认可证明书。
(二)有较明显沉、裂、漏情况的,要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发给质量认可证明书;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进行加固补强处理,待处理完成后再出具质量认可证明书。
三、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而且已具备土地使用证(已抵押和查封的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质量认可证明书的楼盘,市房产管理局应予确权。
四、有关费用处理问题。目前资金周转确有困难但仍正常运作的开发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建房人,采用拍卖其等值的财物办法以抵顶土地出让金、报建、补强加固、竣工验收和税费等有关费用。因经营不善现已破产或证明确实已无法支付的,其所欠的各项费用,实行搁置(挂帐)处理,准予其先办理有关的手续。
五、以个人或非开发单位名义建造的商品楼,可作特殊单项商品楼处理,按上述方法办妥用地、报建及验收手续后,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六、已确权的楼盘,只要购房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协议)、支(预)付购房款凭证、房地产权移交书等资料,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填开《完税证明》,市房产部门应为其办理房产证。
七、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房人)收取售房收入后没有缴纳税款或有其他违规开发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仍未交清房款的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必须将所欠的房款交至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专用帐户,待办妥房产证后,退回建房人。
九、所有问题楼盘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均按现行的标准执行